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必須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合法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及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才能構成,而且這些人員不屬於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故意內容具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