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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必須拘留多久?

派出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逮捕人移送看守所,並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明,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明上簽名、蓋章、按手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應當註明。

到達看守所後,派出所開始對此案進行刑事偵查。對於壹般刑事案件,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刑事拘留只是壹種短期措施。派出所壹般會申請批捕。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和按手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應當註明。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約束;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有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除外。

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條件: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