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特殊原因(如接急診病人、辦喪事、回縣城上班等)需要辦理臨時車輛通行證。):
(壹)個人出具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車輛號牌、駕駛人和隨車人員的身份證號碼、申請理由、聯系電話等內容;
(2)申請表由申請人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書記簽字,並加蓋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公章,報指揮部交管組;
(三)指揮部交通管制組審核後報指揮部辦公室審批;
(四)指揮部交通管制組發放臨時車輛通行證。
電子通行證處理流程
居住在縣城以外的個人、企業、單位因特殊突發事件確需用車的,可通過傳真、PDF、照片等形式向指揮部交管組申報初審申請,經指揮部辦公室審批後上報指揮部辦公室。經審批後,指揮部交管組負責辦理臨時車輛通行證,並以傳真、PDF、照片等形式發回申請單位和個人。通行證處理時間將從現在開始處理。
個人辦理疫情旅行證的方法:“疫情旅行證壹般由小區物業或村委會制作發放,居民只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即可辦理。當他們獲得流行病旅行許可證時,他們必須在入境或出境時出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防控期間,散布疫情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