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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2020)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提高海船船員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為取得中華人民***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而進行的考試以及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特免證明和外國適任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與管理。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交通運輸部的領導下,對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壹管理。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所屬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確定的職責範圍具體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第四條 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第二章 適任證書第壹節 適任證書基本信息第五條 適任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壹)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編號;

(三)持證人適任的航區、職務;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五)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

(六)規定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適任證書還應當包含證書等級、職能,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持證人適任的船舶種類、主推進動力裝置類型、特殊設備操作等內容。第六條 持證人適任的航區分為無限航區和沿海航區,但無線電操作人員適任的航區分為A1、A2、A3和A4海區。第七條 船員職務分為:

(壹)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

1.船長;

2.甲板部船員:大副、二副、三副、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統稱為駕駛員;

3.輪機部船員: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高級值班機工、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其中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統稱為輪機員;

4.無線電操作人員:壹級無線電電子員、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通用操作員、限用操作員。

(二)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第八條 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適任證書分為:

(壹)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無限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二個等級:

1.壹等適任證書:適用於30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無限航區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三個等級:

1.壹等適任證書:適用於30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適任證書:適用於未滿5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的船舶。

(四)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二個等級:

1.壹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未滿5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的船舶。

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等級分為:

(壹)無限航區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二個等級:

1.壹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未滿5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的船舶。

電子電氣員和電子技工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與該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的等級相對應。

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不分等級。第九條 船員職能根據分工分為:

(壹)航行;

(二)貨物操作和積載;

(三)船舶作業和人員管理;

(四)輪機工程;

(五)電氣、電子和控制工程;

(六)維護和修理;

(七)無線電通信。

船員職能根據技術要求分為:

(壹)管理級;

(二)操作級;

(三)支持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