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監通知書是罪犯被判刑後到達服刑時寄給罪犯家屬的法律文書 收監,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壹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執行刑罰。人民在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應當同時送達必備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在罪犯被交付執行時,如果沒有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應當及時補充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罪犯收監後,應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