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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狀怎麽寫

法院起訴狀的書寫程序如下:

壹、起訴書應當記明下列內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聯系方式等;

2、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

4、起訴應當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

5、有證人的,應當提供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具體書寫: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第壹百二十壹條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用。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原告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寫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在訴訟地位後括註與原告的關系。

4.起訴時已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托訴訟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等信息。

6.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7.起訴狀應當由本人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