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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驗屍報告需要誰簽字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死者的屍體檢驗報告無需肇事者簽字。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壹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信息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屍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壹)委托人;(二)委托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壹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