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規定是指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以年齡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壹個客觀性標準;而人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壹個主觀問題。壹個人即使超過十八周歲,若患有精神病,則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這涉及到壹個公民的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其在侵犯別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其是不能擺脫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其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其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