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車站生產中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運輸暢通,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結合車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車站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站長負責制。班組安全員必須堅持“生產必須控制安全”的原則,生產必須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保證運輸暢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二。機構和責任
第四條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全領導小組)是車站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機構,由站長和組長組成。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車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監督,調查處理事故。安全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員處理。
第五條安全員負責對本班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講解並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公司和安全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分工:站長是本站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各班組安全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
第7條各班組必須做好各自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職責:
1.有效執行勞動保護法和公司安全制度,全面管理日常工作安全。
2.總結和審核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按規定監督站內各班組的實施。
3.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
4.組織安全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分管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
6.參與團隊對員工的安全評估,定期對班組長進行安全評估。
7.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時實現。
8.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購買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發放和使用標準,並監督實施。
9.將安全生產納入車站績效考核範圍並與績效工資掛鉤,嚴格監督執行。
10.下達上級指示和基層信息,做好信息反饋。
第九條各隊安全員協助站長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安全隊日常生產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
第10條在開關站和兩端操作室,安全員應經常檢查和督促班組成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和工具的安全檢查和維護。負責在月會上向站長匯報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所有生產設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壹條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如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向組長匯報,並迅速排除。
三。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新到的員工或實習生必須經過安全生產三方面的教育(即人身安全通用標準、崗位安全標準、站線和設備)後才能進入崗位學習。對於換工作的勞動者,也需要三種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三條在壹線從事值班、調車、調車員等工種的員工,每月必須進行崗位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學習和考試,考試成績必須達到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全考試最低分,方可繼續上崗,否則安全領導小組有權暫停其工作並進行培訓。必須對站內所有在職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標準宣傳教育。
四。設備和工作環境
第十四條各種行車設備和車站設備、儀器不得超載、帶病運行,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老舊設備,要正確使用,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並有計劃地向上級申請更新或改造。
第十五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易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工作場所布局應當合理,保持整潔。有毒有害作業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遇有高溫、寒冷、潮濕、雷電等危險作業環境,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動詞 (verb的縮寫)個人防護設備和職業危害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八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法規,向員工提供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隊安全員必須教育員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了解防護用品的用途和性能者,不得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過冬,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不斷改善工作環境,按規定發放衛生防護用品,提高倒班工人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條積極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的職業體檢。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應立即向公司人事部門報告,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應根據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二十壹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和嬰兒健康的作業。
六、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檢查每月不少於兩次;每個小組組織的檢查至少每周進行壹次;各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每天交接班時,應檢查常用的通訊設備和車站設備。
第二十三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果班組不能進行整改,或不具備單獨整改的條件,應立即上報安全領導小組,統壹安排整改。
七。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四條車站安全生產工作應每月總結壹次。在總結的基礎上,安全領導小組將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班組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行班組長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管理措施落實,能有效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確保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二十七條對安全生產做出特殊貢獻的,給予特殊獎勵。
第二十八條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由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條例》和公司各項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隊可根據本站管理制度制定更符合本隊現狀的現有制度,但必須在本制度框架內,不得隨意修改本制度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車站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