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條件
1,引進人才,城鎮職工,單位集體戶尚未建立,不具備家庭戶開戶條件,親友同意戶口遷入的;
2、常住居民因辭退、辭職或調動等原因,人事勞動關系委托給人才服務中心等機構管理的,允許其戶口從原單位集體戶內或派出所托管戶內遷入人才服務中心等單位掛靠;
3、常住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允許將戶口遷入親友家中:
(1)戶籍在企業集體戶,因破產、關閉、改制等原因,企業無專人管理集體戶,親友同意將其戶籍遷入家庭戶;
(2)戶口在派出所保管;
(3)戶口在人才服務中心等中介機構。
擴展數據
辦理戶籍登記所需材料
1.戶口掛靠親友的,由掛靠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掛靠在區、縣的,申請人持當地派出所批準證明、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轉移手續,持戶籍證明、親友戶口簿、親友主戶簽署的掛靠戶責任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對於跨地區的掛靠戶口,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經當地派出所審核後,報分局核發《戶口遷移證》:
(1)本人書面申請、聯系電話及通訊地址;
(2)親友與戶主簽訂的掛靠戶口責任書及其戶口本;
(3)本人及被掛靠人的居民身份證;
(4)育齡婦女計劃生育證明;
(5)定居地村居住地或單位出具的長期居住和接受證明。
2.被批準接收引進的招聘人員、畢業生和各類人才,應當在落戶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及聯系電話;
(2)人事勞動部門的調動通知(或領取介紹信);
(3)親友與戶主簽訂的掛靠戶口責任書及其戶口本;
(4)本人及附屬人員的戶籍證明;
(5)育齡婦女計劃生育證明;
(6)定居地村居住地或單位出具的長期居住和接受證明。
3.戶口掛靠在人才服務中心等中介組織集體戶內的,憑人才中心等中介組織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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