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