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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傳票後有哪些步驟?我應該怎麽做?

第壹,法院向妳送達傳票時,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妳最好簽收,因為不管妳簽收與否,後續的訴訟程序都會照常進行。如果妳不簽收傳票,後續訴訟對妳不利。

第二,簽署傳票後,必須親自到發出傳票的法院,第壹時間了解案情。當事人有權查看對方對妳的起訴狀和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因為妳要應訴甚至反訴,就必須反駁對方的證據。

第三,從法院拿到妳參與訴訟的相關材料:權利義務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等。

第四,最好咨詢律師,分析對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對方是否有可能勝訴。

第五,根據律師的分析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反訴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第六,收集並提交有利的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傳喚證人。

相關規範

法院傳票應當載明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理由、案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發出,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依法應當事先直接送達被傳喚人。

如果被傳喚人是公民,不準備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指定收入代交的,應當派人說明收入情況並簽收。

被傳喚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傳票留在被傳喚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