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建委統壹領導,掌握工程動態,檢查、監督並協調各方面工作,具體實施由市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負責。
二、凡建設地點在本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單位工程建築面積在壹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工程造價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四十萬元以上的安裝工程,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三、市屬以上項目、市轄區超過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區屬項目,由市建委管理。區屬項目在五千平方米以內的土建工程,由區建委管理,定標後報市建委備案。
四、汕頭經濟特區的土建工程由特區管委會管理。特區單項工程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定標後,應報市建委備案。
五、縣屬項目均由各縣建委管理審批。第四條 招標工作的程序。
壹、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呈報建設工程施工任務招標申請表和招標書。
二、成立工程項目審標小組。
三、公開招標,審定投票單位。
四、召開招標會議。
五、投標。
六、審定標底。
七、召開開標會議、評標、決標,簽發《中標通知書》。第五條 招標工作的具體方法和規定。
壹、建設工程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二、招標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已批準列入市(縣)年度基建計劃。
2.工程設計文件和概預算業經批準。
3.有滿足工程施工進度需要的資金來源。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建設銀行。
4.已在城市規劃部門辦完報建手續。
5.建設場地已具備施工條件。
6.招標申請表及招標書已報建委審查批準。
三、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招標書。
2.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
3.實物工程量清單。
4.其他招標條款。
四、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可全部工程壹次招標或單項(幢)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
五、招標或投標單位要求對招標投標工作進行公證時,應向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六、各申請投標企業由審標小組進行初步資格審查後,從中選擇三至五個報建委審查批準參加投標。
七、通知經審查批準的投標企業領取招標文件和勘察現場。
八、召開招標會議,由設計單位和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進行全面技術交底,解答疑點,以《會議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資料,並宣布決標的辦法。
九、按招標會議規定時間,接受投標企業報送標函,檢驗密封,發給收條,總封後,加蓋招標單位、招標辦公室的印鑒,由招標單位妥為保管,收回施工圖紙,退還押金。
十、審標小組審定工程標底。審查標底期限:工程造價五十萬元以下的項目為七天;五十至壹百萬元以下為十天;壹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以下為十二天;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以下為十五天;三百萬元以上由招標辦公室確定。並按規定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審標小組成員及各投標企業代表必須出席。
十壹、審標小組進行評標決標,評定中標單位,由建委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單位可從工程投標中提取按工程造價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資金作為招標活動經費(但應控制最低不少於壹千二百元,最高不超過三千元),費用的主要內容:
1.招標費:作為開展招標活動等業務費用,由招標辦公室向招標單位按工程造價的千分之壹收取(最低不少於三百元,最高不超過壹千元)。
2.補償費:用於補償非中標單位,每單位壹般應控制在二百至五百元範圍內,對確定為無效標函者,不予補償。第六條 投標工程的具體方法和規定。
壹、參加招標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並持有省級建委審查核發的施工企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外地施工企業必須經本市(縣)建委統壹註冊登記,方可參加投標。
二、經批準的投標企業按規定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並交付壹定的押金(每單項工程二百元)。
三、了解施工現場條件和設計要求,研究招標文件。
四、參加招標會議,提出並弄清招標文件的疑點。
五、按招標要求,制訂和填好標函,按時密封報送招標單位(標函壹經發出,不得改動)。
六、按時參加開標會議。
七、標函如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即為無效:
1.標函、標書未加密封。
2.承包內容及責任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
3.招標意見表未經企業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簽名。
4.投標意見表未加蓋印鑒或印鑒不符合規定。
5.由分包(掛包)單位代行投標。
6.逾期交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