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治安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規則三。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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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印章的規格、樣式、印刷材料和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可以與刻章並行出版。印章不得單獨出版外文,但因工作需要可以同時出版中外文。
需要刻制中外文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件和文件外,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本單位法定名稱的印章。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協調機構和非常設機構應當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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