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提高長江引航員的技術素質,規範引航員管理,根據《船舶引航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長江引航員的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以下簡稱江蘇海事局)負責長江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考試、評估和發證管理。
第四條擔任長江幹線引航員,應當持有《長江引航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引航員適任證書》)。引航員適任證書的等級分為:
(壹)壹級引航員:在證書批準的航線內獨立引領各種尺度的船舶(船隊);
(二)ⅱ類引航員:在證書批準的航線內獨立引領總長170米及以下、吃水9.7米及以下、船隊3000載重噸及以下的船舶;
(三)三級引航員:在證書批準的航線內獨立引領總長110米、吃水7米及以下的船舶;
(四)助理引航員:可以協助壹、二、三等引航員引領船舶,但不得獨立引領船舶。
第五條申請駕駛員適任證書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20周歲,不滿60周歲;
(三)身體健康,符合《海員體檢標準》中對駕駛員的體檢要求;
(四)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船舶駕駛學歷;
(五)接受過“熟悉和基本安全”、“雷達觀測標繪和雷達模擬器”、“自動雷達標準繪圖儀”的專業培訓,並取得證書;
(六)符合規定的水務服務資質;
(七)無重大船舶交通事故記錄和嚴重違反船舶及船員管理的違法記錄;
(八)通過規定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第二章適任證書的考試與評估
第六條申請駕駛員適任證書考試和評估的資格條件:
(壹)申請壹級引航員適任證書考試和評定的資格要求:二級引航員具有不少於36個月的領港資歷,且擔任該職務後,在整個申請航線上領港不少於36艘,領港不少於9萬公裏或400艘。
(二)申請二級飛行員適任證書考試和評估的資格要求:
1.升級考試:三級引航員具有不少於36個月的領港資歷,且擔任該職務後,在申請航線的全過程中領港不少於36艘,總裏程不少於9萬公裏或400艘。
2.等級考試:實際擔任3000總噸及以上海船(或16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船長不少於36個月。
(三)申請三級飛行員適任證書考試和評估的資格要求:
1.升級考試:助理引航員具有不少於24個月的船舶引航經歷,且擔任該職務後,在申請航線的全過程中不少於50次,總裏程不少於60000公裏或250次。
2.等級考試:實際擔任3000總噸及以上海船(或16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大副,或實際擔任500-3000總噸海船(或600-1600總噸內河船)船長滿24個月。
(4)申請助理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資格要求:船舶駕駛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不少於12個月的引航員培訓,在申報航線全程不少於36次的引航員培訓;或實際擔任3000總噸及以上海船(或16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二副或三副不少於12個月。
(5)申請延長航線考試:持有壹、二、三等引航員適任證書,在申報航線上有不少於6個月的見習引航經歷,在申報航線全程有不少於60次的見習引航次數。
第七條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考試和評定項目按照《長江引航員適任考試科目和評定項目表》(見附件)的要求執行。
第八條申請適任考試和評估,應當由取得引航資格的引航機構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江蘇海事局提出。
第九條申請適任考試和評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長江引航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有效的引航員服務簿或者船員服務簿;
(三)壹年內出海船員體檢表;
(四)本辦法規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5)近期正面直體白底兩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1張照片申請);
(六)有效身份證件或復印件;
(七)專業文憑或畢業證書;
(八)表明勝任能力的相關材料;
(九)引航員適任證書(已持有引航員適任證書者)。
第十條江蘇海事局應當對申請人收到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考試開始5日前向申請人發放準考證,並通知其參加考試和測評;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參加適任考試和評估的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員考場規則》。
第十二條所有筆試科目成績均為滿分100,《避碰與信號》、《航道與引航》合格分數線為80分,其他科目合格分數線為60分。
第十三條考核結果自公布之日起36個月內有效,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
如果所有科目考試不及格,沒有補考資格;部分科目不及格的,補考應在成績公布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
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在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6至12個月內申請補充考核。
補考和補考考核成績分別無效。
第十四條從事引航員考核評價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包括水務從業資格在內的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熟悉相應的考試大綱和評價大綱,以及考試評價程序、規範和要求。
第三章適任證書的頒發和重新確認
第十五條。通過壹級、二級、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考核的,應當經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並接受培訓,在註冊航線全程帶領不少於60艘船舶。試用期結束後,他們可以提交引航員服務書,向江蘇海事局申請簽發適任證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等級、批準航線的飛行員適任證書。
第十六條駕駛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36個月。證書有效期滿,持證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適任證書。
第十七條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通過引航機構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適任證書審核。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最近36個月內在適任證書上指導過不少於72艘船舶,其中全程指導不少於36艘且總裏程不少於30000公裏;
(二)引航員適任證書未被海事管理機構扣留;
(三)參加有效的知識更新培訓。
第十八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條件的持有人,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重新審定的,除參加重新審定知識更新培訓外,還應當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引航員培訓,帶領相應船舶不少於6次或者10000公裏。
第十九條逾期12個月內申請有效適任證書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參加實際操作考核。
在截止日期12個月後申請有效適任證書的,應當參加並通過與原適任證書相同級別的相應考試。
第二十條申請適任證書有效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壹)、(二)、(三)、(五)、(九)項規定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由江蘇海事局簽發相應等級和批準航線的申請證書。
第二十壹條適任證書毀損、滅失的,持證人所服務的引航機構可以申請換發或者補發適任證書,並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壹)、(五)項規定的材料。經江蘇海事局審核合格後,頒發相應等級和批準航線的申請證書。
換發的適任證書的有效期與原適任證書的有效期相同。
第四章引航服務手冊管理
第二十二條引航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引航員服務簿》。
第二十三條引航員服務簿主要用於記錄名稱、總噸位、總長度、登離船時間、港口名稱、領先公裏數等。在領航員的帶領下。記錄的內容必須由被帶領船舶的船長確認並簽字蓋章。
引航員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海上違法行為的,海事執法人員應當在相應欄目予以記錄。
第二十四條引航員服務簿記載的內容應當作為申請適任證書時引航員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引航機構和引航員不得偽造或者塗改《引航服務簿》記載的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因違反海事管理法規被吊銷證書的引航員,在證書被吊銷24個月後,有資格重新申請原級別《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考試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引航員在任職期間發生壹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受到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其事故前的水上服務資格不能作為申請考試、評估、發證的水上服務資格。事故發生後,水上服務資格應當重新計算,但應當扣除適任證書被扣留的時間。
第二十八條江蘇海事局應當為每名持有適任證書的引航員建立引航員檔案,包括記錄引航員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引航員引領活動的監督管理,海事執法人員應當對引航員引領行為的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警告和提醒。引航員帶領船舶發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執法人員未能正常履行監管職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引航員”,是指持有有效的引航員合格證書,並在引航機構從事引航工作的人。
(二)“引航員適任證書”是指持有人通過相應的考試和考核,達到本辦法的相應規定,具有擔任證書所註明的適用級別的資格證書,並具有在批準的航線(區域)上引領船舶的能力。
(三)“見習引航員”是指在合格引航員的監督下,申請人在上崗前已完成綜合實踐訓練。
(四)“適任考試”是指通過書面或電子方式對飛行員的理論知識、概念、原理等內容進行考試,以考核申請人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應用能力。
(五)“適任評估”是指通過相應設備或模擬器的操作、聽力測試、口試、水上服務資格和性能考核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的技能評估。,以考生的綜合應用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為主要目標。
(六)“升級考試”是指《引航員適任證書》持有人申請更高壹級的考試。
(七)“等級考試”是指持有本辦法規定的船員適任證書並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人員,申請參加確定其相應等級引航員的考試。
(八)“延伸航線考試”是指持有《駕駛員適任證書》的人員申請參加考試,以延伸其證書的航線簽註範圍。
第三十壹條引航員的體格檢查應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體格檢查要求》和中國海事局規定的形式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引航員適任證書》和《引航員服務簿》由江蘇海事局統壹印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長江引航員適任考試科目及評估項目表
同等等級
考試或評估
科目
A級
副手
三電平
助理級別
升高
水平
耽擱
伸展
航行
線條
升高
水平
無疑
水平
耽擱
伸展
航行
線條
升高
水平
無疑
水平
耽擱
伸展
航行
線條
擴展
請
船舶操縱
√
√
√
√
√
防撞和信號
√
√
√
√
√
√
職責和規定
√
√
√
√
√
航道和引航
√
√
√
√
√
√
√
√
√
英語
√
√
√
√
√
√
引航綜合基礎理論
√
√
√
引航實際操作評估
√
√
√
√
√
√
√
√
英語聽力和會話評估
√
√
√
√
√
搜救和案例分析與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