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如符合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文件的要求,則應當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電子合同的分類有:
1、從電子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的角度,可分為利用電子數據交換訂立的合同和利用電子郵件訂立的合同;
2、從電子合同標的物的屬性的角度,可分為網絡服務合同、軟件授權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從電子合同當事人的性質的角度,可分為電子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和合同當事人親自訂立的合同;
4、從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的角度,可分為B-C合同,即企業與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業之間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業與政府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所形成的合同。
綜上所述,電子合同屬於合同的壹種,若雙方簽了名則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