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簽名筆跡鑒定中的棘手問題
所謂簽名,就是把自己的姓名通過書寫的方式反映在書寫的承受客體上。壹般來講,簽名代表書寫者對某壹行為或者對某壹事件的認可或承諾。它既是社會信譽的擔保,又是對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承諾。壹起職務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往往是因為對簽名筆跡的認定與否,決定了案件的偵查方向或案件的性質以及民事訴訟的輸贏。也正因為如此,簽名筆跡的鑒定就成了職務犯罪案件和民事糾紛中證據認證最重要的鑒定之壹。近些年來,在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和法院處理民事糾紛案件中,簽名筆跡主要反映在領導簽批文件、各類報銷憑據、取款憑條、工資(資金)發放、合同(契約)、收條、領條、借條、欠條等方面,簽名筆跡的鑒定在整個文件檢驗工作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並逐年呈上升趨勢。壹、簽名筆跡鑒定中的幾個常見棘手問題(壹)簽名筆跡字數少、特征少。簽名筆跡字數往往不多,用漢字簽名壹般二三個字,少的僅有壹個字。由於字數少、壹個字重復的機會不多,無詞匯、語音、語法性特征,筆跡本身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信息量有限或者不夠充分,不易抓住有規律的書寫習慣特征,增加了檢驗的難度。書寫特征反映不明顯,筆跡特征的本質不好把握,這是簽名筆跡鑒定最基本的特點。文檢人員只能在僅有的幾個字中去找尋特征、選用特征。(二)簽名筆跡變化多端。導致簽名筆跡變化的因素很多,如何通過“變化”這壹客觀存在的現象抓住簽名筆跡的穩定性和特殊性是簽名筆跡鑒定的難點。不同的時間、地點,不同的書寫工具,不同的載體、襯墊物,不同的心理、生理條件等等都可能造成簽名筆跡形態上的不壹致。(三)簽名筆跡易被人模仿、偽造。職務犯罪案件和民事糾紛中,由於受利益驅動,壹方極有可能偽造另壹方的簽名,而且由於簽名字數少,為模仿、偽造者提供了便利條件,並且不易露出破綻。同時,簽名筆跡本身的變化,容易與被人模仿、偽造所引起的筆跡變化相混淆,難以區分自身正常的變化與被人模仿、偽造所引起的變化。二、簽名筆跡鑒定的方法及要領(壹)掌握筆跡變化規律,判斷被檢簽名筆跡書寫是否正常。就簽名筆跡鑒定而言,都應從懷疑可能有模仿、偽造入手,然後采用排除法逐壹排除。(1)通過特征比較法排除模仿。由於各種媒體的“傳教”,現實的模仿、偽造者已經“回避”了明顯的傳統意義上的模仿痕跡,如筆跡的彎曲抖動、運筆生澀、形快實慢、停筆另起等明顯的反常跡象,多數通過反復的練習模仿,有的已經達到幾可“亂真”的程度,那麽僅用傳統的模仿筆跡特征判斷是否“反常”就遠遠不夠了,采用檢材與樣本的特征比較法判斷不失為壹種較好的方法,即分別選取檢材與樣本的特征進行比較。筆跡具有再現性特征,但這種再現性特征是動態的,書寫習慣好比壹根軸,每次書寫的筆跡特征不會絕對與這根軸重合,而是圍繞這根軸來回震蕩,形成壹種“動態同壹”。模仿筆跡則不同,模仿者為了達到“亂真”,會刻意地參照某壹“模型”反復機械練習,造成模仿筆跡與被模仿筆跡特征形成壹種“死的同壹”或“完全吻合”。如果被檢簽名與樣本特征形成“動態同壹”,則可判斷被檢簽名為正常書寫的筆跡;如果被檢簽名與樣本特征形成“死的同壹”或“完全吻合”,則可基本判斷被檢簽名可能是模仿筆跡。(2)詳細了解案情,排除沒有可能的模仿。這是排除模仿的另壹有效方法,任何事物之間都有因果聯系,通過對案情的詳細了解、分析,看嫌疑對象有沒有條件模仿:壹是能否“接觸”被模仿筆跡,二是有無“能力”進行模仿。如無模仿條件的,可以判斷為正常筆跡。(二)深入細致分析特征,化少為多。正確判斷被檢簽名是否正常,是否模仿,已經為作出正確判斷和結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能夠更好的避免誤檢、錯檢的情況發生:(1)用足特征。針對簽名字跡少、特征量少的特點,文檢人員要充分挖掘每壹個筆跡特征,並對每壹個特征進行全方位、多層面的分析,尤其不要輕易放棄“不起眼”的、“不像是特征”的細微特征,並加以合理的運用,使能夠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信息量和特征化少為多、以小變大。(2)重視簽名筆跡的整體風貌和書寫水平特征的運用。簽名筆跡是書寫人相對固定的壹個“書寫組合”,是壹個相對獨立的有機體,具有自己的特點和穩定性,而整體風貌和書寫水平特征恰恰是筆跡本質特征的外部表現,是每個簽名者筆跡“神”的體現。盡管簽名字跡少、特征量少不便被分析把握,但整體風貌、書寫水平以及書寫特征,相對而言是比較好把握的。(3)正確使用好筆力、筆痕特征。筆力特征是書寫人行筆過程中力量的分布特點,直觀反映為行筆的輕、重、緩、疾、提、繞、壓、揚、停、頓、挫,是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本質特征的“精髓”所在。筆痕特征產生在字跡的起收筆與運筆及收筆筆畫之中,其表現為墨跡具體形態特點,每個人書寫活動形成的筆痕特征各不壹樣。故正確使用筆力、筆痕特征,是得出準確結論的有效保證。(4)認真、客觀進行綜合評斷。在全方位、多層面挖掘簽名筆跡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研究異同點形成的原因,探究出規律性、穩定性的特征,才能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三、鑒定簽名筆跡應註意的幾個問題(壹)註重比較樣本的可比性。樣本可比性的大小往往決定鑒定的成功與否。這裏的可比性,是要求簽名樣本應盡量與檢材在形成的時間、書寫工具,反映出來的形式上要壹致,有條件的案件要收集與檢材書寫環境相同,與書寫者心理、生理情況壹致的樣本。(二) 保證比較樣本的數量。由於簽名筆跡字少,特征的重復再現率低,受外界影響變化因素多,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信息量有限,故必須收集充足的樣本材料來印證檢材出現的特征,彌補檢材的不足。在此基礎上,通過反復、細致的分析研究,才能找出能夠反映兩者書寫習慣的本質特征。(三) 模仿簽名筆跡檢驗不宜用復制件。鑒於簽名筆跡可以利用的特征量有限,在照相、復印等復制過程中又會損失壹定的細節特征和變形失真,從而給鑒定帶來更大的困難甚至誤斷。因此,原則上對模仿簽名筆跡的檢驗只能使用原件,不宜使用復制件,以確保得出正確結論。(四) 堅持綜合比對分析。比對和判斷特征不能零散、點滴式地機械比對,要系統地、有條理地對相同字各類特征逐壹進行比對,綜合分析,以防割斷了同類特征的有機聯系。(五) 詳細了解案情。(作者單位:四川省宜賓市檢察院、宜賓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