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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保送推優辦法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9年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8]7號)的有關精神,我校屬於全國17所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外國語學校之壹。我校將在以往公開、公正、平穩地做好保送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按照教育部規定的要求,並結合學校實際,成立由校級領導、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高三年級組長及班主任組成的高三畢業工作小組,擇優等額選拔推薦學生,確保保送生推薦工作嚴格規範、公正公平進行。

壹、推薦條件

1.具有本校正式學籍的在讀高三學生。

 2.思想品德優秀,遵守校紀校規(以《上外附中違紀行為處罰條例總則》及《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為準)。

 3.學業表現優秀,綜合素質高、外語基礎好。

 (1)在學校保送推薦之時,學生必須參加並通過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統壹組織的相關學段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缺考或成績不合格者不具備保送推優資格。

 (2)高三學生根據學校統壹組織的“高三文化測試”成績排序,確定推薦資格。成績構成如下:語文100分、數學100分,外語120分(雙語班非通用語種占60%,英語占40%)。

 未參加高三文化測試者,不予補考。

 (3)在保送推薦過程中,如遇到被推薦的學生總分排序相同,在構成競爭關系時,按照下列方法操作:

 ①在推薦外語類保送生時,如“高三文化測試”中語數外總分相同,則根據該測試中外語、語文、數學成績的高低依次決定。外語成績相同,優先推薦雙語班學生。

 ②在校長推薦項目(含國內外)中,如語數外總分相同,則根據相關高校指定測試科目成績的高低決定。

 4.身體素質合格。

 5.學生必須填寫“保送推薦申請表”,必須承諾參加至少壹所高等學校的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保送生招生考試,不得因放棄而影響學校保送推薦名額計劃的完成。

 二、推薦程序

 1.召開全體高三學生家長會議,公布教育部有關保送工作的文件精神,告知教育部確定我校保送生推薦名額人數,以及學校的保送生推薦辦法。

 2.根據學校的推薦條件,依照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對生源的特殊要求,以及學生的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綜合排序,按照民主科學的程序,面向全體應屆高中生等額選拔推薦保送生。嚴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規定在校內公示保送生資格名單,並上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

 3.收到各高校要求推薦的通知即張榜公布(原件的復印件),供具有保送資格的學生根據本人情況自願報名。報名申請以學生親筆簽名為依據。報名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方有效。壹旦報名截止,不可擅自退出;如決定退出須在截止時間前憑學生及家長雙方簽名的書面申請辦理。

 4.高三畢業工作組依據學生本人誌願優先的原則,按照學生綜合排序及在校表現,指導學生報考各高校。每位具有保送資格的學生必須參加至少壹所高校的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專項測試。

 5.若高校的校長推薦項目(含國內外)定向名額給學校,學校則根據學生報名及成績排序情況,擇優推薦。

 三、附則

 1.已辦理或正在辦理出國手續的學生不具有推薦保送資格,以開具出國成績證明單為依據(含開具高二冬、夏校成績)。

 2.已在公示保送推薦名單中的學生,在保送工作全部結束前學校不予辦理各種出國證明手續;被高校擬錄取的保送生必須確認接受壹所高校的錄取結果。若不確認接受,學校不予協助辦理出國成績及國內綜評、自招等項目推薦的相關手續。

 3.已參加保送推薦,並被高校錄取的高三學生,學校不予辦理各種出國證明手續。已參加保送推薦,並被高校錄取的畢業生,在未征得該高校及上海市招辦同意的情況下,學校不予辦理各種出國證明手續。

 4.已被高校擬錄取為外語保送生後,如果違反校規校紀,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受到校級處分者,壹律取消保送資格。

 5.非上海市戶籍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辦理出符合高考報名資格及保送資格的證件,則保送程序自然終止、高校保送錄取的結果自然失效。

 6.以上條款(除特殊註明以外)自辦法公布之日起執行。

 7.根據教育部下發的最新文件,本保送推優辦法若有調整,將另行通知。

 8.本保送推優方法的解釋權歸學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