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對方出示證據:首先,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該簽名所在的文檔、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如果對方無法出示相應證明,或者證明不足以證明該簽名的真實性,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異議,要求對方提供更充分的證明;
2、要求提供筆跡鑒定:如果對簽名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筆跡鑒定;
3、提供其他證據:如果不能確定該簽名是自己的,可以通過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立場。如果不能確定壹份文檔中的簽名是否真實,可以通過要求提供證據、筆跡鑒定或提供其他證據等方式來進行證明和辯護。並且積極參與仲裁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