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工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壹般大於2.5m;多次機械開挖時,挖掘機間距應大於10m,開挖應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
3、挖土前仔細檢查周圍環境,不能在危巖或建築物下工作。
4、基坑開挖應嚴格按照邊坡要求進行,操作時應保持邊坡的穩定,發現問題及時加強處理。
5、機械挖土,多步開挖土方的同時,應檢查邊坡的穩定性。根據規定和驗算確定挖掘機高邊坡的安全距離。
6、深基坑周圍設置防護欄桿,人員上下應有專用梯子。
二、應註意的質量問題
1.基底超挖:基坑(溝)或管溝開挖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遇局部超挖,自理方法應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2.軟土地區樁基開挖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的樁群上開挖基坑時,待打樁完成壹段時間後對稱開挖;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止樁基位移的措施。
3.基底無保護:基坑(槽)開挖後應盡量減少對地基土的擾動。如不能及時施工基礎,可在地下室標高以上留出0.3m厚的土層,做基礎時挖起。
4.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應先從低窪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壹定坡度,以利於排水。
5.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還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如排水設施和支護結構的寬度,應在開挖前考慮。
6.基坑(槽)或管溝坡度不直不平整,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並認真驗收。
法律依據:《危險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由總監理工程師實施。危險工程分包,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