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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名與身份證名不壹致有效嗎

法律分析

對於某個人而言,除了身份證上的姓名,還可能會有曾用名或常用名,都可能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壹致,但只要是其本人所簽,就具有法律效力,簽字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在簽字時,應盡量確認對方的簽名與現身份證上的名字壹致,或要求對方說明情況,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合同的頭部和結尾在姓名旁邊簽身份證號碼是為了避免被告以簽字人與自己同名而抗辯。因姓名可能同名但身份證號碼唯壹,所以通常建議連帶簽寫身份證號碼。合同簽名如果和身份證號碼不壹致,通常按合同簽名人作為合同當事人。但有案例中,法官曾以身份證號碼對應的人作為合同擔保人的情形,大致理由是身份證號碼具有唯壹性,在擔保人欄該人寫下自己身份證號碼是願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