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幹部檔案是根據黨的幹部政策,記錄幹部在培養、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的經歷、政治思想、道德作風、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工作實績等內容的文件。它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拔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幹部檔案工作是黨和國家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為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選拔人才和人才、知人善任、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幹部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宏觀管理、組織和協調下,接受幹部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幹部檔案管理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和保密的法律法規,嚴格保管,確保幹部檔案的完整和安全。第六條幹部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統壹、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含縣)機關和單位的幹部檔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縣以下機關和單位的幹部檔案由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或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等單位管理。不具備保管條件或檔案較少的單位,其幹部檔案由上級單位管理。幹部檔案納入綜合檔案管理單位,其幹部檔案應由固定人員管理,業務工作應接受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領導和上級有關業務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幹部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幹部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每1000人壹檔需配備1名專職幹部,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單位要配備相應的業務指導人員。縣以下實行集中或相對集中檔案管理的單位,應按上述原則配備專職人員。不需要設立機構的單位,必須配備以幹部檔案工作為主的專職或兼職檔案員。
第八條幹部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壹)保管幹部檔案,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二)收集、鑒定、整理幹部檔案;
(三)辦理幹部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發;
(四)在冊幹部職務、工資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幹部;
(六)做好幹部檔案的安全、保密和保護工作;
(七)調查研究幹部檔案工作,制定規章制度,做好幹部檔案業務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
(八)幹部檔案現代化管理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九)定期向檔案館(室)移交死亡幹部的檔案;
(十)辦理其他相關事宜。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為其管理的幹部建立幹部檔案。幹部檔案分為正本和副本,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副本。
第十條幹部原始檔案由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幹部情況的材料組成。內容及其分類:
第壹類簡歷材料;
第二類自傳材料;
第三類鑒定、評估和檢驗材料;
第四類學歷及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術成果、培訓完成情況報告單及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材料、績效考核及認可);
第五類政治歷史審查材料(包括篩選、審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工作時間等問題);
第六類材料參加中國* * *生產黨、* *青年團和民主黨派;
第七類獎勵材料(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英雄模範先進事跡);
第八類處罰材料(包括篩選和審查材料、免於處罰意見);
第九類各類代表大會代表的聘任、任免、聘用、職務變動、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辭職材料及登記表;
第十類組織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幹部檔案復印件是幹部檔案原件主要材料的復印件。幹部檔案復印件的具體內容包括原件中下列主要材料的復印件(或副本):
第壹類近期簡歷材料;
第三類主要評議和幹部考核材料;
第四類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歷、學位和材料;
第五類政治歷史審查結論(包括甄別和審查結論)材料;
第七類激勵材料;
第八類處罰決定(包括篩選和審查結論)材料;
第九類任免報告及工資、待遇、出國審批材料。
如果在其他類別中有重復材料,也可以歸類為復印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事部門原則上應與幹部管理範圍相壹致,其分工如下:
(壹)幹部檔案原件,由幹部主管部門保存;
(二)幹部檔案復印件,由幹部主管部門或分管部門保存;
(三)軍隊幹部兼任地方職務的,檔案原件由軍隊保存;地方幹部兼任軍隊職務的,檔案原件由地方保存。
第十三條幹部離休(退休),原管理中央和國務院的幹部,其檔案仍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保管;其他幹部的檔案由幹部管理部門保管。
第十四條幹部死亡後,其檔案應按下列方式保存:
(壹)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存滿五年的,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保存;
(二)中央管理的廳局級幹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全國著名科學家、藝術家、教授、英雄、模範人物、有特殊貢獻的名人的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存五年,然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 並按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與其他過期檔案壹並移交同級檔案館永久保存;
(三)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幹部的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再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並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第十五條幹部辭職、退職、自願辭職、辭退(解聘),但未被聘用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另聘的,其檔案移交有關組織和人事部門代為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移交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代為保管。
第十六條被開除公職後未被聘用的幹部,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如另聘他人,其檔案將移交相關人事部門保管。凡通過勞動部門就業的,其檔案由有關勞動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幹部在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期間,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檔案由有關人事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凡通過勞動部門就業的,其檔案由有關勞動部門保管。
第十八條幹部出國、失蹤、逃亡,其檔案由原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幹部檔案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單位的檔案,由本單位組織指定的有關部門保管。第二十條為使幹部檔案適應幹部工作需要,要定期收集反映幹部在任免、調動、檢查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德、能、勤、績等方面新形成的材料。,豐富了文件的內容。
第二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人事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檔案材料不足的情況,有計劃地整理、填寫幹部簡歷,進行考核,撰寫自傳等。,並及時將這些材料補充進幹部檔案。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新形成的幹部檔案材料主動立卷歸檔工作制度,及時將新形成的幹部檔案材料報送有關幹部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二十三條收集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屬於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文字清楚、實物清楚、手續完備。需要組織審核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才能歸入幹部檔案。
第二十四條不屬於規定歸檔範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鑒定後,可分別處理。所有銷毀的物資必須詳細登記,並報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五條凡應歸入幹部檔案的材料,均應按照《幹部檔案工作細則》進行整理歸檔。
第二十六條幹部檔案材料,必須統壹使用16種規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第二十七條根據安全保密、便於查找的原則,幹部檔案應當嚴格、科學地保管。
(壹)幹部檔案管理部門,要建立堅固、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質檔案櫃。倉庫面積每千冊需要20至25平方米。倉庫應配備空調、除濕、消防等設備;
(二)倉庫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避光、耐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定期檢查;保持庫房清潔,保持庫房有合適的溫度和濕度(要求:溫度14℃-24℃,相對濕度45%-65%);
(三)幹部檔案的保管,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每年全面檢查檔案壹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幹部檔案管理部門應設立專門的檔案資料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文件閱覽室和檔案員辦公室應相互分開;
(五)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存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八條檔案、目錄和文件袋的樣式和規格實行統壹的制作標準(見附件1)。
第二十九條幹部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設備和業務經費應單獨設立,列入當地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各級黨委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個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對利用檔案材料徇私舞弊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依法處理。第三十壹條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閱幹部檔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查閱單位應填寫《查閱幹部檔案審批表》,並按照查閱幹部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考察證明材料的介紹信查閱幹部檔案;
(二)檔案管理單位,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哪些材料;
(三)凡查閱幹部檔案的,使用單位應派黨員幹部到保管單位查閱;
(4)檔案壹般不外借。確需借出使用的,應說明理由,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並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歸還,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五)任何個人不得查閱、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六)各級幹部檔案管理部門,應制定註意事項。查閱檔案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看檔案的規定,嚴禁塗改、圈定、摘抄、更換檔案材料。來訪者不得擅自透露或公布檔案內容,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營私舞弊者,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處理;
(七)借閱或查閱檔案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拍攝、復制檔案內容。因需要從檔案中調取證據,需請示幹部檔案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復印(拍攝)。
第三十二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上述原則和具體情況,對本單位管理的幹部檔案的借閱範圍、審批權限、登記和歸還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三條幹部工作調動或工作變動後,應及時將其檔案移交給新的主管單位。
第三十四條移交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幹部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傳遞或專人發送,不允許郵寄或交給幹部本人;
(2)縣級以上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直接轉幹部檔案;
(三)移交的檔案必須完整,並按規定認真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或分批移交材料;
(四)移交檔案必須按《幹部檔案移交通知書》的統壹規定進行詳細登記並密封嚴密;
(五)接收檔案的單位,經核實後,應在回執上簽字蓋章,並立即歸還。壹個月內未歸還的,轉出單位應書面索要,防止丟失;
(六)為使幹部檔案能隨幹部調動或職務變動而及時傳遞,幹部調配、任免部門應及時將幹部調動到本單位及任免通知通知幹部檔案管理部門,並建立必要的聯系制度。
第三十五條嚴格執行交接制度,避免出現“無頭檔案”對於已經出現的“無頭文件”要認真調查。確實查不到幹部下落的,可以將所有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移交幹部原籍檔案館保存。第三十六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幹部檔案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進和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負責對同級和下級幹部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其具體任務是:
(壹)了解幹部檔案工作情況;
(二)研究解決幹部檔案工作中的問題,根據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有關規定和措施;
(三)推廣幹部檔案工作的先進經驗;
(四)召開幹部檔案工作會議;
(五)對幹部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註意加強幹部檔案工作隊伍建設,選拔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黨員從事幹部檔案管理工作,重視幹部的教育培訓,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妥善解決他們的職級待遇,按國家統壹規定評定專業職務,保持隊伍相對穩定。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同誌,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幹部檔案工作者在幹部檔案建設和管理中承擔著十分重要的責任。他們應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並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努力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積極為幹部工作服務;
(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保密規定,保護檔案安全,不得泄露檔案內容;
(四)堅持原則,嚴格按照規章制度管理檔案;
(五)工作調動時,要做好檔案材料和業務文書的交接工作。第四十條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幹部檔案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會同檔案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或工作細則,並報上級組織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為保護幹部檔案材料,便於保管和利用,根據《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幹部檔案的卷冊規格和樣式如下。今後,所有新產品都將按照統壹的規格和樣式制作。
壹、卷宗卷(正面壹頁,底部壹頁)
1,線圈規格:長27.4厘米,寬20.5厘米;左邊有三個捆綁眼孔,眼距8.3厘米(距眼睛中心);眼線中心距左邊緣1.5cm,上下眼線中心距上下邊緣5.4cm。
2.卷標:在裝訂線左側設置兩個“標簽”,用於填寫編號、名稱和產地。規格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長9厘米。兩個“標簽”距離輥面上下邊緣6厘米,用輥面裝訂連接。
3.卷材:壹般可以用300克左右的單面白紙覆蓋布,或者只覆蓋布的四角,也可以用紙粘貼,但不能太厚,以減輕文件的重量。
4.卷皮色:應選用淺色,如淺黃、乳黃色等。不要使用紅色、大綠色或黑色、藍色和紫色等深色。
卷軸表面的所有文字都是紅色字母。
5.需涵蓋的項目:“幹部檔案”、“原件”(或“復印件”)、“姓名”。
6.字體與軍隊的距離:《幹部檔案》為楷書(72斤),字體與卷軸上緣的距離為7厘米;“原件”(或“復印件”)為小號首字母,距離“幹部檔案”下方2.5厘米;“名字”用較大的字體,距離卷軸下邊緣5.5厘米。
7.“註意事項”印在紙卷內側:
(1)註意保密,不得丟失,不得被無關人員閱讀。
(2)愛護檔案,不要塗抹、勾畫和添加批註。
(3)卷內材料不得拆解,不得隨意增減材料。
第二,投資組合
1,規格:長30厘米,寬23厘米,厚2.5厘米(折疊部分)。
2.材質:可以根據條件選擇好的牛皮紙。
3.袋面項目:“幹部組合”、“姓名”、“生產單位”。
4.字體和字符的顏色與文件卷的顏色相同。“公司”在“名稱”之下,每壹項的字與字之間的距離參照卷宗卷內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