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職證明需要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否則該證明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壹份書面材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麽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2、安排工作交接;
3、財務部結清工資;
4、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
5、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
6、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