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民法典關於喪葬費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喪葬費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不可以,喪葬費不是遺產,不能 作為遺產繼承 。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壹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 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壹種經濟幫助,它是用於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所以,喪葬費不可以遺囑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壹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