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擬遺囑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訂立:
(1)遺囑人寫遺囑內容。立遺囑人應當親自書寫遺囑全文,既能真實地表達立遺囑人的意誌,又能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或者添加遺囑內容。
(2)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中指明書寫的年、月、日及地點。立遺囑時間對遺囑效力有壹定影響。不同書面遺囑的內容有矛盾的,以後來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能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3)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4)書面遺囑中需要塗改、增刪的,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旁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並在塗改、增刪處單獨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系死者真實意思表示。如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可視為自書遺囑。”
繼承法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