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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的章程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上海市獻血條例》及《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進壹步加快本市無償獻血工作的步伐,同時大力宣傳安全用血、合理用血、倡導成分獻血模式,規範無償獻血誌願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壹、服務宗旨

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以下簡稱“總隊”)工作是以奉獻社會、服務社會為己任,鼓勵人們在服務他人、服務社會的同時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展示社會文明形象。

總隊的特征是誌願者自願奉獻個人的時間和能力,在不為任何報酬的情況下,為宣傳無償獻血提供無償的誌願服務,其行為表現為誌願性、無償性、公益性和組織性。

總隊的工作者是由積極參加無償獻血的骨幹和為社會誌願服務的人士組成,是按照壹定程序,在總隊中進行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誌願者。

二、總隊誌願者基本條件:

(壹)實習誌願者

1、年滿18周歲,且常住上海,無地區及國籍限制;

2、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於無償獻血事業,在無身體條件限制情況下能積極參加各項無償獻血的活動,誌願從事無償獻血宣傳服務工作;

3、接受加入總隊所必須完成的誌願者登記手續,及初級培訓。

(二)正式誌願者

1、符合實習誌願者條件;

2、參加初級培訓後,半年為壹個考察期,在壹個考察期內服務時間超過12小時,且服務表現良好(由誌願服務組組長考評)。並有兩次及以上獻血經歷(特殊情況提交總隊工作協調小組會議討論);

3、按時參加誌願者中級培訓。

(三)星級誌願者

依據《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中第八條實行——第八條 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誌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1、“壹星級”,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誌願者;

2、“二星級”,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誌願者;

3、“三星級”,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誌願者;

4、“四星級”,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誌願者;

5、“五星級”,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誌願者。

6、“終生獎”,無償獻血誌願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誌願者。

三、總隊誌願者申請成為上海市誌願者協會註冊誌願者(申請上海市誌願者卡)的條件:

1、總隊中的正式誌願者;

2、自願申報註冊;

3、總誌願服務時間滿30小時以上;

4、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表現;

符合要求的誌願者可向總隊提出辦理上海市誌願者卡申請,成為上海市誌願者協會註冊誌願者,享有相應的權利及義務。

四、登記程序

1、申請人可通過上海市血液中心網站或直接在總隊以及獻血點上報名,核實後填寫統壹格式的登記表。

2、總隊負責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安排統壹的培訓。

五、培訓

培訓中要註重誌願宣傳服務理念、獻血相關知識和人際溝通等方面的傳授,努力提高誌願工作者的個人綜合素質。

培訓時間:每月壹次(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小型培訓);

培訓內容:誌願者隊伍概況、血液基礎生理知識和常識講解;各誌願服務組組長介紹各組基本情況、傳授招募技巧、講解服務規範;參觀誌願者之家及采供血流程。

接受過總隊培訓的“實習誌願者”可參加相關誌願服務,未通過培訓的誌願者均不得擅自參加誌願服務。

六、權力和義務

●“實習誌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1、自願加入及退出自由;

2、參加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負責提供的相關培訓;

3、參加總隊組織的誌願者活動;

4、就誌願宣傳服務工作向總隊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5、達到正式誌願者要求後可申請成為正式誌願者。

義務:1、參加初級培訓,獲得實習服務證;

2、不得以誌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必須自覺維護總隊的社會形象和誌願者的自身形象;

4、履行無償獻血誌願宣傳服務的義務,服從總隊的協調和安排。

●“正式誌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1、自願加入及退出自由;

2、參加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負責提供的相關培訓;

3、參加總隊組織的誌願者活動;

4、就誌願宣傳服務工作向總隊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5、累計誌願服務時間達相關標準後,可向總隊提出晉級加星的要求,經總隊審核通過,予以晉級;

6、可調閱本人誌願服務時間的紙質檔案。

義務:1、參加中級培訓,獲得正式服務證。

2、履行無償獻血誌願宣傳服務的義務,每年完成至少24小時服務時間的宣傳,服從總隊的協調和安排;

3、***同參加誌願服務時,做好“實習誌願者”的帶教工作;

4、不得以誌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並可舉報其他誌願者有違誌願者精神和要求的行為;

5、必須自覺維護總隊的社會形象和誌願者的自身形象。

七、誌願服務及記錄簽名

總隊應根據誌願者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與內容多樣的誌願宣傳服務活動,向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內容,使誌願者可參加各個項目的誌願宣傳服務工作。各誌願服務組(或分隊)負責安排誌願者的服務工作。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時要出示並統壹佩帶誌願者服務證(“實習誌願者”需統壹佩戴實習服務證)。

“誌願工作情況登記表”(簡稱“簽到表”)用於證明誌願者在血液中心流動獻血車、愛心獻血屋誌願宣傳服務的時間及服務表現。誌願者參加誌願宣傳服務後,由獻血屋(車)工作人員、活動負責人對誌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在簽到表上進行相應的記錄並簽名。

“正式誌願者”除了在簽到表上記錄外,也可在本人的誌願者服務手冊上做好服務記錄,並由獻血屋(車)工作人員、活動負責人簽名,以便作為年終考評和晉級的憑證。

建議:誌願者在車單上填寫姓名時,務必做到簽名清晰可辨。實習誌願者需填寫臨時服務證上的登記號,正式誌願者需填寫正式服務證上的編號。

八、激勵和表彰 

總隊應依據已確認的誌願服務時間及有關規定對誌願者服務按相應星級標準劃分,每年年底進行激勵和表彰,用以鼓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的個人誌願者。

九、誌願者檔案管理

誌願者檔案包括誌願者編號、基本情況、培訓記錄、服務記錄、榮譽記錄等。總隊文秘部、服務部負責建立誌願者服務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規範化。

十、退出制度

本著加入自願、退出自由的原則,誌願者可選擇自行退出。對於違反《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服務規範及行為規範》的誌願者,參照《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誌願者退隊細則》的規定進行勸退。

十壹、其它

本辦法(草案)經總隊工作協調小組審議後試行,經誌願者大會表決通過後正式實行。若有未盡事宜,其修改、變更、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所有。 為有效做好各項無償獻血誌願服務工作,積極發揮誌願者在無償獻血服務和招募中的作用,樹立端正良好的誌願者形象,促進無償獻血事業的健康與長遠的發展,特制定此規範。

第壹章 服務內容及註意事項

第壹條 引導來訪者及獻血者,維護采血點的現場秩序。

第二條 如有需要,為獻血者倒上茶水。

第三條 經獻血者本人同意後,協助獻血者填寫《獻血者健康征詢表》,並註意保護獻血者的隱私,不將其對外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條 對獻血者的疑問若不能準確回答的,應主動請血液中心工作人員作答。

第五條 引導獻血者將所填的《獻血者健康征詢表》及本人身份證交予體檢醫生處。

第六條 醫生在對獻血者進行體檢或問詢時,誌願者應主動回避。

第七條 待血檢及各項指標檢測合格後,引導獻血者進入采血區域(成分獻血者應先引導其洗凈采血手臂後進入采血區域)。

第八條 若獻血對象對獻血有緊張或恐懼心理,誌願者應表示適當關心並與其進行溝通以盡量舒緩其緊張情緒。

第九條 獻血者在成分獻血過程中,誌願者應讓其挑選喜愛的DVD片觀看,並詢問其是否感到饑餓與口渴,並適時向其提供適量的食物與飲用水。

第十條 在獻血者完成獻血後,應引導獻血者進入休息區休息,可與其交流對於無償獻血的認識與理解,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

第十壹條 當獻血者完成獻血且無需按壓針眼處時,引導獻血者領取獻血證及紀念品。

第十二條 歡送獻血者時,要用感謝性語言對其予以禮節性送行,並鼓勵其符合條件時再次參加獻血。

第十三條 為保證血液安全,誌願者不能隨意進入醫務人員工作區域,不要參與與宣傳、招募、服務無關的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誌願者在宣傳服務結束後撰寫服務心得進行交流。

第二章 服務規範

誌願者必須在接受無償獻血知識的初級培訓並掌握壹定的相關基礎知識後方能(佩戴誌願者證、穿上誌願者馬甲)參加誌願者服務工作。 在誌願服務時,誌願者應佩戴好本人的誌願者證(“實習誌願者”需統壹佩戴實習誌願者證),身著總隊統壹服裝,並註意維護整體的形象,做到著裝整潔、儀表端莊;以禮待人、舉止大方;熱情誠懇、耐心細致;文明用語、註意措辭。同時,在誌願服務期間,杜絕抽煙。 誌願者在宣傳服務時,不要互相玩笑、打鬧、喧嘩。 若遇到有人在采血點勸說獻血者定向獻血,應及時告知血液中心工作人員進行勸阻,不得擅自上前阻止。 認真聽取獻血者和宣傳對象對於宣傳服務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總隊反饋。 誌願者與獻血者以及工作人員進行溝通時,應把握好尺度,不宜過於熱情或生硬。 誌願者在宣傳服務時,應做到微笑待人、耐心作答。如遇到有不解和抵觸情緒的宣傳服務對象,應尊重其意願,切勿采取激烈對抗方式,凡事要顧及到誌願者的整體形象,做到真誠待人、不卑不亢。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壹條 服從組長的統壹安排,並遵守總隊有關規章制度。具體工作由組長以及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條 誌願服務工作應當在自身的業余時間展開,不鼓勵誌願者在影響到工作、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參加誌願宣傳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誌願者在自我管理的同時要學會自律,註重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自我提升,積極開展自我批評與改進,耐心吸取其他誌願者的經驗。

第四條 壹般情況下,不鼓勵誌願者之間金錢的借入與借出。

第五條 做到語言規範,談吐文雅,衣冠整潔,舉止端莊。

第六條 以真誠的笑容主動熱情地為獻血者服務,主動了解獻血者的需

第七條 服務中要耐心周到,問多不煩,事多不煩,虛心聽取獻血者的意見,耐心解答獻血者的問題。

第八條 禮貌接待獻血者,不與獻血者發生爭執。

第九條 熱愛無償獻血事業,樂於奉獻。積極參加總隊組織的活動,尊重總隊的決議,不做有損總隊形象的事,總隊成員之間應相互尊重、團結合作。

說明:本服務規範(草案)經總隊工作協調小組審議後試行,經誌願者大會表決通過後正式實行。若有未盡事宜,其修改、變更、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血液中心無償獻血誌願者服務總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