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檢驗。文書司法鑒定中的審查材料,是指對文書中的某壹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書等)有異議,需要進行鑒定的材料,稱為審查材料。筆跡鑒定壹般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始樣本。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難以獲得原件,鑒定機構可以派人現場拍照或提供有出處簽名的復印件。
2.樣本。指與檢驗材料相對應的用於檢驗和比較的材料。比如同壹年份或相近年份的真實筆跡樣本有幾個,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壹般在3-5個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1)筆跡鑒定的樣品或樣本為復印件:雙方* * *委托鑒定,提交復印件。復印件沒有爭議,估價機構壹般可以接受委托。但筆跡被臨摹後,筆畫、筆劃等特征容易被破壞,能獲取的信息比較少,可能無法接受。
(2)筆跡鑒定的樣本或樣品為復寫紙:復寫紙是指寫在復寫紙上的文件。復寫本整體筆跡鑒定壹般可以接受。但如果只鑒定簽名,可能很難通過在復寫紙上描簽名來區分,壹般不能接受。
(3)筆跡鑒定的樣本或樣品為掃描文件:掃描文件圖像可能經過處理,壹般不能接受。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樣品和非生物樣品、對照樣品材料以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其他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