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
1.領結婚證需要準備的材料:
1,男女雙方戶口本的第壹頁和我的壹頁。如果是集體戶口,需要首頁復印件,在戶籍所在單位蓋章;
2.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3.兩個人的三張照片,2寸紅色背景。
二。獲得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 *;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