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做筆錄流程如下:
1、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項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等信息,然後會詢問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壹系列問題,對其進行身份驗證。
2、訊問人員會詢問事件內容,壹般都是采取問答的形式,對於訊問人員的問題,被詢問人只需如實回答就好。在被詢問人回答的同時,記錄人員會將被訊問人提供的回答詳細的記錄下來。
3、在整個詢問過程結束後,記錄人員會將記錄內容與被詢問人核對,在被詢問人確定沒有出入後,由被詢問人在記錄簿上寫上“以上記錄我看過,沒有出入”字樣。
4、最後,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聘並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和勞動合同約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文職、輔警兩類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
第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