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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簽名的合法家屬

法律分析:1、簽字的可以是患者本人,家屬。緊急情況下如果患者自己已經失去意識,或失去判斷力,其同事,領導等都可以代簽。更加特殊的情況下,如果患者生命垂危,但無任何人陪同,醫院本著救死扶傷的原則,可以報醫院領導同意,轉入綠色通道,進行緊急搶救。2、需要簽字的情況:比如,手術,輸血,進行某項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的醫療措施之前。 醫生要向患者講明白這項醫療措施有什麽優點,可能會伴隨什麽樣的並發癥。然後,患者如果同意進行該醫療措施,就簽字。否則,醫生不得進行該操作。3、本人可以簽字,但必須是本人意識正常,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如果本人同意,其家屬堅決反對的情況下,醫生也不能進行醫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