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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定金協議怎麽寫

賣房定金協議的書寫,是基於雙方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作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關於合同內容的相關規定,壹般應該具備以下內容:

1、房屋出讓方與受讓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

2、雙方壹致,簽訂該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

3、關於出讓房屋的相關情況,包括房屋位置、面積、已具備的設施、周圍環境等。

4、轉讓房屋的金額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5、關於房屋的權利證明。

6、雙方的權利義務。

7、雙方的違約責任以及產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8、約定的其他事項。

9、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壹式X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0、當事人簽名、蓋章,並註明合同簽訂的日期。

房屋買賣定金協議怎麽寫才有效?

1.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壹旦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應當依合同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當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對內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循合同的規定,依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確、完全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違反義務。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對方的同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後產生的法律效果還表現在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壹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這壹效力表現,稱為合同的對外效力。合同壹旦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履行義務。

3.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果還表現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壹方當事人進行補救。對此本法第七章作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