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醫療保險1個月的。
1、認定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二)申領報銷時限
工傷認定:壹般情況下,工傷認定的決定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下,不超過規定的60日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自鑒定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做出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天)。
報銷時限:經審核資料齊備的,自辦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所需材料
工傷認定資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備查);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復印件(原件備查);同時,根據工傷認定需要,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4)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備查);
(5)相關旁證材料,如:考勤證明材料、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明材料或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相關診療材料,如:就診病歷資料、CT、X線檢查報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責任認定書文書復印件(原件備查)、事故現場示意圖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等;
(8)涉及刑事傷害的,提交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備查);
(9)單位、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材料復印件(所在用人單位未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原件備查);
(10)工傷認定須提交的其他資料(具體參見《工傷認定提交材料通知書》)。
勞動能力鑒定資料:
1、《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原件; 2、《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原件 ;
3、工傷職工須提供工傷認定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4、被鑒定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所有相關的診療資料復印件和原件(診治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檢查結果、相關的X光片、CT及MR片等);
6、本人近期4R傷情照片1張; 7、其他資料,根據實際鑒定情況而定,如委托鑒定的需提交委托書等。
工傷報銷資料:
1、工傷醫療費結算檔案表; 2、《工傷認定書》(存檔聯); 3、《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4、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壹寸照片1張; 5、有效疾病診斷證明;
6、協議機構出具的工傷醫療費收據(發票)及費用明細清單; 7、相關醫療檢查報告復印件,出院小結;
8、門診治療的,需提交門診病歷本復印件、社會保險專用處方聯;
9、需安裝康復器具的,需提交《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復印件或康復器具審批表、康復器具裝配機構出具的康復器具裝配發票;
10、待遇領取人(單位或工傷職工、直系親屬)的銀行帳號資料; 11、商業保險或民事賠償結果;
12、領取待遇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工傷保險補償待遇申領:
(壹)1-10級、未達級或放棄評殘的
1、工傷補償待遇檔案表; 2、《工傷認定書》(存根聯);
3、《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1至10級和未達級的);《放棄傷殘評定聲明》(放棄評殘的);
4、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5、1寸照片壹張; 6、4R殘情彩照(放棄評殘的可不提供);
7、待遇領取人(壹般為工傷職工)的銀行帳號資料; 8、領取待遇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因工傷亡的,按照《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申領工傷保險補償待遇應準備資料》準備材料(見附件)工傷康復:
1、《東莞市工傷康復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 3、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其他申請人證明材料復印件及相關委托證明材料; 5、發生工傷後住院病歷或出院小結復印件;
6、有效的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復印件; 7、相關檢查結果復印件; 8、其他有關材料。
(四)辦理流程
帶齊資料到當地社保局經辦窗口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