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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的方式有哪些?有哪些調查措施?

刑事偵查的方式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受害者;勘驗或檢查;搜索;扣押物證和書證;鑒定;識別;通緝等。

以勘驗和檢查為例,不同的調查渠道將有相應的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可以分為五種: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

1.現場檢查。現場勘查是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勘驗的壹種偵查活動。犯罪現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場所和其他留下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的場所。

(1)保護現場。《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的義務。接案後,偵查人員應迅速趕赴案發現場,保護現場。

(2)勘查現場時,偵查人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三)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現場檢查。為保障勘驗的客觀性,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到場。

(4)在現場勘驗過程中,偵查人員還應當及時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等進行調查和訪談,了解案發前和案發時的情況,發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信息,及時采取緊急措施收集證據。

(五)勘驗現場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其他參加勘驗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重大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應當記錄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