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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標正本封面要求蓋章正文不能出現投標人名稱什麽意思

暗標正本封面要求蓋章正文不能出現投標人名稱什麽意思, 封標時公章是否能代替“密封”章?不是暗標,且封皮上要求寫明投標人名稱。公章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要求封標的地方要加蓋投標單位的公章。封標壹般有專用的密封條,但是好多單位都自行密封好,然後加蓋公章。

封面須註明所投標的名稱、標包號、投標人名稱等信息

標包1 標包2 就是標包號

投標文件的封面 “投標人: (法定名稱)”是否蓋單位鮮章

招標文件是有規定的。

招投標法的原文是:如投標文件的封面未加蓋投標申請人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或簽章不全的按無效標處理。

請註意,中間是壹個和字,因此對其的理解是未加蓋公章,且無法人代表蓋章或簽字的,按廢標處理;如二者有其壹的,不能以此作為廢標的依據。這個理解是公認的,在各省對招投標法或當地的招投標條例理解文件上都是這壹解釋。

但與妳描述的對比,可以發現實際上招標文件已經更改了這壹條款當初所代表的含義,已經變成了公章法人章缺壹不可。現在招標文件已經發出,且在開標前無投標單位對此表示異議,那麽到了開標階段自然是以招標文件為準。我猜想這也就是為什麽開標的時候妳們的投標文件被拒絕而監管部門和公證人員都未表示異議的原因。因此,如果這段話是招標文件的原文,那妳們只有接受這個結果了。

建議妳們可以好好研究壹下招標投標法中關於這條的規定,在下次投標中汲取教訓,再有這樣的規定就以法律為由對此表示異議,讓招標方按照法律的定義更改招標文件的要求。

電子文檔介質上應標明投標人名稱 什麽意思?

就是說,妳必須在的U盤或者光盤上面貼個標簽,寫明妳的公司名稱。因為投標人很多,都有U盤裝電子投標文件,評委哪知道哪個U盤是哪家公司的?

投標文件裏面投標人名稱應該怎麽填?是填公司的名稱嗎?

營業執照上面的公司名稱,這裏的人不是指自然人!

投標人名稱是人還是公司

壹般是公司,法人機構。有些項目允許個體工商戶報名,這時候是人名

↓ ↓ ↓

在比比招標APP上咨詢過這個問題,在寫標書的時候,‘投標人’指的是投標的主體,通俗來講,妳用什麽身份投標,就寫什麽。

投標文件封面蓋章問題廢標

如果妳記錄的這條廢標條款是招標文件的原文的話,可能妳要失望了。

招投標法的原文是:如投標文件的封面未加蓋投標申請人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或簽章不全的按無效標處理。

請註意,中間是壹個和字,因此對其的理解是未加蓋公章,且無法人代表蓋章或簽字的,按廢標處理;如二者有其壹的,不能以此作為廢標的依據。這個理解是公認的,在各省對招投標法或當地的招投標條例理解文件上都是這壹解釋。

但與妳描述的對比,可以發現實際上招標文件已經更改了這壹條款當初所代表的含義,已經變成了公章法人章缺壹不可。現在招標文件已經發出,且在開標前無投標單位對此表示異議,那麽到了開標階段自然是以招標文件為準。我猜想這也就是為什麽開標的時候妳們的投標文件被拒絕而監管部門和公證人員都未表示異議的原因。因此,如果這段話是招標文件的原文,那妳們只有接受這個結果了。

建議妳們可以好好研究壹下招標投標法中關於這條的規定,在下次投標中汲取教訓,再有這樣的規定就以法律為由對此表示異議,讓招標方按照法律的定義更改招標文件的要求。

要求投標人類似業績是否排斥投標人

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是為了在取消標過程中資格條件不適合承擔招標工程的投標申請人。采用資格審查程序,可以縮減招標人評審和比較投標文件時的數量,減少評標的工作量,節約評標的費用和時間。資格審查既是招標人的壹項權利,又是大多數招標活動中經常采取的壹種方法,它對保障招標人的利益,促進招標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采取都應根據其工程的規模、復雜程序或技術難度等具體情況而定,同時對具有完成其工程所須資格要求的擬投標人數量應有充分的估計。 在招標活動中,目前招標人經常采用的是資格預審方式,它可以有效地控制招標過程中投標申請人的數量,大大減少在評標時的工作量,確保工程招標人以較高的效率選擇到滿意的投標人。 招標中的資格審查包括壹般性審查,包括對如法人地位、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專業審查包括對投標人的資質、能力、經驗等審查。該項目中投標資質的要求不屬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三)規定範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三)是指特定區域和特定行業業績,是指投標人必須屬於某特定行政區域,或者屬於指定行業做的業績。而特定項目業績是招標活動中必須的,也是主要的。不等同於特定行業的行業業績。同樣,投標人不能將 行業的業績作為投標產品自身的業績。 比如,某企業資質等級很高,但曾未做過相當規摸的住宅小區綠化工程,招標人肯定不能將工程交給這樣的企業來實施。所以,資格條件中規定是否曾做過相當規模的類似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不屬於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