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定,起訴書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按壓指紋,標明起訴日期。起訴狀不是本人簽字也有效,前提是原告委托他人代簽,有原告按指紋,或經原告確認,且該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若是原告並未委托他人代簽,或原告對起訴不知情的,則屬於冒用他人名義起訴,可以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狀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附件除寫明起訴狀副本×份外,提交證據的,還要寫明證據的名稱和數量。最後由起訴人簽名蓋章,寫明起訴日期。
1、如果訴狀上並非原告本人簽名,但是由原告委托他人代簽,但有原告按指紋,或經原告確認的,該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2、如果原告並未委托他人代簽,或原告對起訴不知情的,則屬於冒用他人名義起訴,可以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已經受理的,應該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