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合同特殊簽章方式的解釋,即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對於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的解釋。
條文理解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任何壹種書面合同,只有在通過某種方法將其特定化以後,才能實現法律上書面形式的功能,並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傳統商務活動中合同的簽署,人們往往通過摁手英手寫簽名、加蓋圖章等方法,來確認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其所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具體內容。
《合同法》規定的最常用的簽章方式是簽字或蓋章,或者簽字加蓋章,既未明確可以采用摁手印的方式,也未明確否定采用摁手印的方式。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甚至在部分城市中許多人仍然習慣於摁手印簽約。人民法院如果對摁手印不予承認,可能會使相當壹部分合同無法發生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上的意思主義原則,合同甚至可以不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簽訂,只要雙方意思表示能夠達成壹致,即形成合意,就可以認為合同成立。德手印與簽字或者蓋壹章都具有將意思表示的內容與意思表示的主體聯結起來進而確認合同主體的作用。因此,當事人在合同書摁手印應當具有與簽字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理解時應當明確,摁手印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不是要解決整個合同的效力問題的,並不意味著合同壹定是有效的,因為合同的效力評價取決於國家意誌而非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即使摁的手印是真實的、有效的,合同如果具有《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情形之壹,仍然是無效的。合同的成立與否,則取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壹致,摁的手英簽的名、蓋的章真實有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前提條件。至於德的手印的真實性問題,譬如是否在醉酒、昏迷、脅迫狀態下形成的,需要在民事訴訟中根據具體案情對舉證責任合理分配以後加以解決。
本條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發揚司法民主、充分吸收民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結果。具體說來,本條是根據壹位普通公民的建議,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7年討論2007年全年司法解釋立項計劃時決定立項之後,與原來已經起草出來的合同法解釋(稿)合並作出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本條解釋過程中,針對用“摁”手印還是“捺”手印的問題,有人主張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法釋[2004]13號)第9條第(1)項“捺穎的提法。“捺穎雖然是正式書面語言,但不夠通俗,不如“摁手穎更為普通百姓所喜聞樂見,更接近人民群眾的語言,更容易為廣大群眾正確理解。本條解釋實際上是對民間習慣、交易習慣的認可。
也有人以太“土”為理由主張對此不作解釋,因為摁指印是中國歷史傳統,早已具備習慣法的效力,不解釋也壹樣發生法律效力。盡管應當肯定“摁手穎這種形式的效力,但沒有必要在合同法解釋中再行規定。
“摁手穎這種形式很“土”嗎?其實不然。最現代的電子合同簽名中同樣有摁手印的問題。電子簽名,是指關聯或附屬於往來的數據電文,能夠起到鑒別身份或驗證信息內容真實性作用的電子記錄。它主要是通過對某種或某幾種計算機技術的應用,起到壹種保障性信用工具的作用,將傳統書面簽名的法律功能與計算機應用技術能力結合起來,以保證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用。電子簽名在我國法律上已經得到正式承認。我國現行的《電子簽名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省電子交易條例》第33條第5款將“電子簽名”定義為“是指以電子方式表現的用於鑒別身份的任何字母、字符、數字或者其他代碼等電子記錄,包括數字簽名、口令、密匙、生物特征等鑒別方式”。其中也包括“摁手穎這種形式。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7條是采用“功能等同”法來規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的,並且“側重於簽名的兩種基本功能:壹是確定壹份文件的作用,二是證實該作者同意了該項文件的內容。”況且,“土”問題不是司法解釋必須回避的,恰恰相反,符合中國國情、審判實踐確實需要解釋的,有利於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就應當作出解釋。
本條解釋中所謂“法律效力”,是指摁手印對於合同成立的效果,即合同白當事人摁手印時成立。故人民法院認定摁手印具有與簽字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更多地促成合同成立生效,有利於鼓勵交易。
附:針對“合同上僅摁有手印應如何認定”問題,河北省的壹位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
關於提請制定《簽訂合同時僅摁有手印應如何認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書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貴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為壹名普通公民和壹名法律工作者,特向貴院提出制定《簽訂合同時僅摁有手印應如何認定》的司法解釋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