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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打字簽名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遺囑的名字有兩種錯誤:壹種是立遺囑人的名字,壹種是繼承人的名字。立遺囑人寫錯名字的情況,涉及到遺囑內容是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壹般來說,人是不會把名字寫錯的,名字寫錯了,說明不是自己的真實意願。但如果是因為寫信人平時的書寫習慣,可以認為是有效的。這就需要當事人證明書寫人的通常簽名,以證明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繼承人姓名錯誤壹般不影響遺囑效力,但影響繼承人身份能否確認的問題。如果只是名字拼寫錯誤,不影響繼承人身份的確定,可以按照遺囑繼承。繼承人要證明遺囑中寫的繼承人和自己之間的單壹方向性,證明是屬於自己的。(1)遺囑人應親筆書寫遺囑的所有內容。自寫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立遺囑人自己用筆記錄。但是,遺囑人不得用鉛筆或者其他容易塗改的筆書寫自擬遺囑。(2)書面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關於其死後財產處置的遺囑的正式表達。如果立遺囑人沒有正式立下自書遺囑,而只是在日記或相關信件中提及擬在死後處分壹筆遺產,則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擬遺囑只要是記載立遺囑人處分遺產真實意思的文字,就不需要“遺囑”二字。立遺囑人在有關文件中對其死後的事務作出安排,包括對其死後財產的處理,且無相反證據的,應當認定為立遺囑人自擬遺囑。(3)必須由立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簽名是自寫遺囑的基本要求,不僅證明遺囑是立遺囑人本人所寫,也證明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立遺囑人的簽名必須用立遺囑人自己的名字書寫,不能用蓋章、手印、畫圖代替。無遺囑者簽署的自擬遺囑無效。書面遺囑需要塗改、增刪的,遺囑人還必須在塗改、增刪的地方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4)須註明年、月、日。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錄是確定遺囑人立遺囑能力的依據,也是多份遺囑時確定遺囑順序的依據。書面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立遺囑人立遺囑並簽名的日期。但如果立遺囑人不以簽字日期為遺囑時間,以其他時間為遺囑時間,也是可以的,只是以遺囑中註明的日期為遺囑時間。如果遺囑中沒有日期,或者日期不具體,比如只註明年、月,而沒有寫日期,遺囑就不能生效。(1)證人不合格的代理、錄音、口頭遺囑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同壹企業的合夥人,也應視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2)未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遺囑無效。《民法典》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未予保留的,應當在辦理繼承時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只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辦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3)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他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但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看了以上,相信大家對這個相關問題應該有所了解了。名字有誤的遺囑是否有效,要看情況。如果遺囑人的名字拼錯了,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繼承人的名字拼錯了,只要是真的就有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 * *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