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無法證明身份;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搬運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壹張,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註:自2015年2月28日起,公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不再需要提交戶口簿。未成年人、學生、外地戶籍等具體信息可電話咨詢,以當地警方最終回復為準。
3.未滿16周歲的公民應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提交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出境證明;
5.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由所在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受理機構應要求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並填寫《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本人身份證明、本人工作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證明。
處理過程
1.受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詢問當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批: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簽發條件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名義簽發普通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制證:制證機構應當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制證工作。
4.領證:申請人必須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領證日期按時領證。收到證書後,請認真核對證書內容,如有錯誤,請及時更正。
1.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程序。按管理權限完成審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在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2.公民領取普通護照後,應當在持有人簽名欄簽名。
3.中國公民在國外申請護照和證件,由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4.護照有效期5年和10年。根據普通護照持有人的不同年齡,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16以下人員申請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16以上人員為10年。同時,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5.申請人普通護照失效,再次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填寫以前的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