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借據上簽名不能認定為***同借款人或保證人。壹、在借據左側(不在“借款人”處)空白處簽名,不是***同借款人: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2、在借據左側空白處簽名,而不是在“借款人”處簽名,沒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為未成立。二、保證不能推定原則:在借據左側(不在“借款人”處)空白處簽名,沒有保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證法律關系成立。三、無償合同應按對義務人責任較輕的含義解釋,在借據左側空白處而不是在“借款人”處簽名,不能認定為***同借款人、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