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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假釋犯人需要家屬簽字嗎?

囚犯假釋時,監獄需要其家人的簽名。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

(壹)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從無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已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已執行到原判刑期三分之壹以上(減刑的,按照減刑後的刑期計算),患有嚴重慢性病,長期醫療無效的。但若病情加重,有死亡危險,且轉化表現良好,可免於上述期限。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經喪失危害社會可能性的。

下列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壹)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公眾十分憤怒的;

(3)在獄中自殘以逃避懲罰。

嚴格控制累犯、慣犯和反革命罪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未成年犯、老年殘疾犯和女犯的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的最新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改進對罪犯保外就醫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

1.身患重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

2.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從無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應當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期折抵三分之壹以上(含折抵時間),患有嚴重慢性病,長期醫療無效的。但若病情加重,有死亡危險,且轉化表現良好,可免於上述期限。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

四、年老多病,已喪失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第三條下列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是罪行嚴重,公眾非常憤怒;

三、為了逃避懲罰,自殘入獄。

第四條對累犯、慣犯、反革命分子的保外就醫,應當嚴格控制;對未成年罪犯、老年殘疾罪犯和女性罪犯的假釋,應當適當放寬。

第五條。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討論批準,報本單位監獄管理部門討論,並邀請派駐勞改場所的檢察(組)人員列席。初步審查後,將確定殘疾人。

第六條保外就醫的殘疾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和未成年犯管教所醫院進行。沒有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鑒定結論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相關病歷資料。

第七條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年看守所應當填寫《提請罪犯保外就醫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意見,並聯系罪犯家屬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保證人應當具有對取保候審罪犯的控制和教育能力,並具備壹定的經濟條件。保證人的資格由公安機關審查。

擔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擔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對於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征求罪犯保外就醫意見書》、有關傷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負責檢察任務的機構。勞改局批準保外就醫的,應當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壹式三份送交審批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