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落款人與借貸當事人的身份關系、交易習慣、簽字位置、案件基本事實等予以綜合認定。
因此,為防止不必要的糾紛發生,落款人的身份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註明。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落款人與借貸當事人的身份關系、交易習慣、簽字位置、案件基本事實等予以綜合認定。
因此,為防止不必要的糾紛發生,落款人的身份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