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如果他人在借條等債權憑證或借款合同中簽名或蓋章,但未註明身份,屬於借款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

如果他人在借條等債權憑證或借款合同中簽名或蓋章,但未註明身份,屬於借款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落款人與借貸當事人的身份關系、交易習慣、簽字位置、案件基本事實等予以綜合認定。

因此,為防止不必要的糾紛發生,落款人的身份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