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三條 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和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