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乙方符合《金水區社會化居家養老實施方案》規定的居家養老服務資質條件,自願申請並同意甲方安排服務員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如果乙方不符合資質條件,甲方將有權停止或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條居家養老的服務對象是老年人,乙方應當自覺遵守。在服務過程中,如乙方要求或變相要求服務員為乙方以外的其他人員服務,服務員有權視情況拒絕或停止服務。
第三條服務提供者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壹)幫助老年人打掃衛生、洗衣、做飯、購物等基本生活服務;
(二)協助老年人就醫、煎藥、康復等基本護理服務;
(三)陪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四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增加超出第三條約定或與居家養老服務嚴重不符的勞動負擔,甲方保留停止服務的權利。如果乙方對服務員提供的服務不滿意,乙方有權申請更換服務員。
第五條服務安排:
甲方將按照“定服務對象、定服務項目、定服務時間、定服務場所、定服務人員”的“五定”方式,安排有健康證、結業證的居家養老護理員為乙方服務。如果甲方此次安排的服務人員不適合乙方的生活環境,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更換服務人員。
第六條服務費:
(1)根據乙方填寫的《金水區居家養老申請登記表》,乙方符合金水區居家養老補貼標準,屬於(a□ b□ c□)類型,每天可享受(1□ 2□ 3□)小時居家養老服務,所需勞務費由政府按每小時3.75元補貼。
(2)乙方有義務在每個自然月的最後壹天或服務停止當天正確填寫《居家養老服務證明》,並按當月實際服務時間按時向服務員支付3.75元/小時的服務費。如乙方未按時向服務員支付服務費,甲方將停止服務,乙方每天應向服務員支付當月服務費總額的1%的滯納金。
第七條服務調整:
(1)乙方和服務員都有權調整服務。如因任何原因需要調整服務,必須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申請。
(2)甲方在收到乙方或服務員的服務調整申請後,將根據實際情況停止服務,並及時派新服務員上門服務,但不保證服務調整期間服務不中斷。
(3)服務調整後,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八條服務時間:
第九條其他:
(1)服務員上崗後,乙方應尊重服務員,平等對待,不得歧視或辱罵服務員。如果對服務員不滿意,可以直接聯系甲方進行人事調整。
(2)如乙方在服務員規定的服務期內發生突發事件,服務員將及時聯系乙方相關監護人,同時聯系相應的社會急救機構如:110、120、119等。
(3)服務員到家後,乙方有義務詳細說明應做的事項和註意事項,並教會服務員使用家用電器和電器,當面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使服務員快速、穩定地開展工作。
(4)甲方已明確規定服務員在服務期間不得帶親友到乙方家中。如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聯系甲方並立即處理(除非乙方邀請)。(5)甲方已明確禁止服務員不得向乙方借錢、借東西或委托東西,如有上述情況,乙方應明確拒絕,如屬私人行為的任何糾紛,甲方概不負責。
(6)乘務員每月事假不準超過三次,每次不準超過三天。歡迎乙方監督。乙方在休假期間不支付服務費。
(七)法定節假日(清明節1天,五壹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11月13天,元旦1天,春節3天)服務員正常休息,乙方無需支付服務費。如乙方需要服務員法定節假日服務,且服務員同意,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支付300%的服務費。
(八)乙方應始終妥善保管現金和貴重物品。如乙方因找不到而認為財物被盜,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對服務員進行搜身、搶錢、毆打或恐嚇。
(9)如果服務員在服務過程中對自己或他人造成意外,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
(十)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將服務員轉移給第三方,乙方可向甲方申請調整。
(11)乙方因老年人常見的心、腦、血管等急性病造成的不良後果,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二)乙方因病住院或患傳染病期間,其子女應履行贍養、照顧老人的義務,甲方暫停服務,待乙方康復後,甲方繼續安排服務。
第十條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協議約定的解除和終止條件出現。
甲方:(蓋章)金水區社區服務中心乙方:(簽字)
電話:63xxxx22簽署日期:YY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