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公安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法令號。公安部127
第二百零五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或者到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
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第二百壹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鑒定、生物檢材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收集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收集。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檢查記錄應當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