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租房合同到期,有必要續簽嗎,這個問題答案是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進行,如果覺得自己還需要繼續租賃房屋,那麽就可以續簽,如果覺得沒有必要在租賃房屋,就可以不續簽。
壹、租房合同到期了必須要續簽嗎
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續簽的,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簽訂壹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面。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沒有正式的確認,雙方租賃關系繼續有效沒問題,但是租賃期限卻變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後自動履行的期間,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租賃關系。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絕,認為出租人不願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然而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壹方能決定的,另壹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麽合理的理由。
二、租房合同細節
1、壹切以書面為準,口頭承諾視為無效在確認房產安全後,後期能否住得舒適安心,關鍵就在於租賃合同的簽訂。壹些房東在看房期間表現得十分耐心和熱情,並滿口答應家具家電壹應配齊並保證使用。許多租戶在簽訂合同時,被房東的熱情所麻痹,沒有將房東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在合同簽訂後,房東往往壹口咬定,以簽訂的合同為準,不承認不履行之前口頭承諾的種種,此時租戶也只能吃啞巴虧。
2、長租短租要寫明,轉租協議可事先約定目前房屋租賃合同壹般是壹年壹簽,不過租戶的實際租期卻有長有短,並不固定。如果是長於壹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至2個月與房東預約,簽訂續簽合同。如果實際租期不滿壹年,房東卻要求簽壹年的,租戶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簽訂壹個轉租協議,與房東或者經紀公司約定屆時轉租的相關事項。
3、明確房租和水電煤氣費的支付額度、方式、時間租房的費用壹般包括房租、水電煤氣等費用。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這些費用的支付額度、方式、時間,就尤為關鍵。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有押二付三、押壹付壹年、押壹付三等方式,使用比較普遍。業主及客戶都相對認可的方式是押壹付三。
4、電話、寬帶易忽視,不使用要及時停機對於普通的租戶來說,家具家電、水電煤氣等都是日常生活必須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會比較關註。但是卻往往會忽視電話、寬帶這兩項。因為在簽訂合同時不好確定電話、寬帶的狀況,往往在簽訂合同後才發現房東或原租戶拖欠了大量的電話費,或者是寬帶無法順利安裝,對後期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
5、清點屋內設施,有更改需雙方簽名確認
租戶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壹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內,此時租戶要詳細清點屋內設施,把使用到的家具家電以及可能使用不到的設備都要寫進合同。比如地面、墻面、門窗等裝修狀況,抽油煙機、燃氣竈、坐便等固定設施等等。
除了寫清楚是否有該項設施外,還要明確設施的新舊程度、有無損壞。否則租期結束後,房東會根據簽訂的合同要求租戶進行賠償,如果合同沒有事先約定,吃虧的還是租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