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ManLeEy與BBB進出口公司的壹名員工簽訂了代理協議,簽的是自己的名字,前面是他現在公司的頭銜。
問題1:
後來有幾個人沒有和BBB重新簽協議,只說是曼莉的同事或者朋友,以曼莉的個人名義開展業務,確實是曼莉介紹的。
是否有必要設立表見代理,由曼利承擔責任?
問題2:
後來幾個人沒有重新簽協議,只說是屬於* *公司,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
現在ManLeEy的公司沒有錢,也不認可ManLeEy的行為,那麽是否有必要成立壹個無權代理機構,讓ManLeEy自己承擔責任呢?
我覺得第壹種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