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征求《Xi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出版者:市法制辦,出版日期:2015-04-24,引用號:00000000/2015-01523790。
關鍵詞:Xi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Xi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主題類別:其他
為充分發揚民主,提高立法質量,進壹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更加切合實際、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現將市政府正在審議的《Xi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65438+2005年5月7日。
第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1)請將信函寄至:Xi市鳳城八路109號,Xi市人民政府法律辦公室;郵政編碼:710007
(2)請將郵件發送至:xafzbfgc @ 163.com。
(3)請將傳真發送至:86788348。
Xi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65438+2005年4月22日
Xi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加強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活動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特殊行業的服務場所、單位和個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範圍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包括:
(1)旅館業;
(二)典當業;
(3)公章刻制業;
(四)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寄售業務,二手車輛、二手手機、二手筆記本電腦等二手物品交易業務;
(六)金銀首飾加工及置換業;
(七)機動車維修、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拆解業;
(八)印刷業;
(九)開鎖業;
(十)商務休閑服務場所;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取特定安全管理措施的其他特殊行業和服務場所。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公安機關是本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和開發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商務、交通、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衛生、質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科技推廣機構應當推進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信息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效率。
第六條行業協會自律旅館、典當行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行業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控責任。
第七條制止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在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就業管理
第九條安全條件從事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壹)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業務設施;
(二)有治安責任機構或者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產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按照規定配備身份證件識別和公共安全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安全條件。
第十條視頻監控要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在經營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倉儲倉庫、停車場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壹條禁止在區域性礦區、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線路附近設立收購廢舊金屬的場所,禁止設立收購廢舊金屬的場所。禁止設立區域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員工受到限制。開鎖行業從業人員需要接受公安機關的信息采集和治安培訓。因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行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因利用該行業、場所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經特種行業許可從事旅館、典當、公章刻制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申請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場所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三)營業場所(包括倉庫)內部結構示意圖;
(四)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安全信息報告設備的證明材料;
(五)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特種行業許可程序受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進行現場核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市公安機關。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變更和註銷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特種行業經營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或者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所在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手續;停業或者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市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不需要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備案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場所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營業場所(含倉庫)內部結構示意圖;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名單。
本條例施行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尚未備案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三個月內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備案信息發生變更、註銷的,已備案的特種行業、服務場所經營者歇業、歇業、跳槽或者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變更或者註銷備案信息。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防範工作。
因承包、雇傭等實際負責經營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經營負責人與* * *公安負責人相同。
第二十條治安責任治安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排查治安隱患,落實內部治安保衛措施;
(二)根據單位規模,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或保安員;
(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法律、法規和安全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安全指導。
從事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與其經營規模相應的治安責任,制定治安防範措施,排查治安隱患。
第二十壹條從業規定: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活動和人員,以及涉嫌贓物或被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
(二)經營場所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組織疏散群眾,維護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援和處理;
(三)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制度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單,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等身份信息,保存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外國人就業證,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特殊行業和服務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在營業時間佩戴明顯的工作標誌。
第二十三條視頻監控資料管理要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刪除、傳播或者非法使用,保存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典當業的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保存60日以上。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需從事特殊行業的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查驗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和服務時間。服務對象是單位的,應當查驗、保管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服務時間,並按照規定查驗、登記代理人身份信息。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向公安機關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商品經營需要從事特殊行業經營活動的,應當如實登記交易商品或者其所承運商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在商品改變原貌前拍照保存,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物品為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該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車牌號、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代碼,有機動車的還應當登記機動車號碼;
(三)物品為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編號;
(四)物品為大量生產的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繪、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設備的,應當查驗並保存其合法來源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照片和資料應當及時提交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禁止交易和承接的項目。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從事和經營下列項目:
(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來歷不明、有贓物嫌疑或者正在被公安機關調查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禁止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行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汙染物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旅館業治安管理要求旅館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制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危險品進入旅館,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公章刻制行業治安管理需要單位、機構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機構的成立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接制作公章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或者仿制。
第二十九條鎖業安全管理要求經營鎖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承辦開鎖業務,應當確認委托人對鎖閉物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應當予以拒絕;
(2)現場開鎖時,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表,由委托開鎖人和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字,註明聯系方式,並留存備查;
(三)對客戶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保密;
(四)不得出售或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教授開鎖技術。
第三十條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包廂、包間不得設置妨礙室內整體環境展示的屏風、隔斷、隔斷等。除衛生間外,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房間;
(2)包廂、包間的門窗應部分采用透明材料制作,高度不低於0.4 m,寬度在離地面1.2 m以上,能展示室內消費服務區的整體環境。營業時間內,服務場所的包廂和門窗的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三)包廂、包間的門不得安裝內鎖等妨礙他人自由出入的裝置;
(四)營業廳、包廂和包間內的照明亮度應能清楚地識別室內整體情況;
(五)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張貼與治安管理相關的標誌;
(六)客房和按摩室必須明顯區分,並懸掛標誌和標牌,按摩人員不得進入客房服務;
(七)禁止顧客在按摩室逗留;
(八)不得在服務場所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條件。
第四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實施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二)組織治安檢查;
(三)為從業人員提供免費的公共安全知識培訓;
(四)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五)建立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違法警示記錄信息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實地檢查營業場所治安安全條件的落實情況,以及所從事的交易和事項;
(二)檢查員工身份證件和工作標誌,查閱員工花名冊、視頻監控錄像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員工、客戶及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治安檢查需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特殊行業和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治安檢查證或者檢查證,不得從事與職責無關的活動。經營者未出示證件或者相關證明文件的,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準外,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治安檢查不得跨行政區域進行。
第三十四條隱私保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治安檢查、調查案件時,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出具憑證,並按照法定程序處置物品。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並歸檔管理。
第三十六條與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行政管理部門合作的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行政許可、備案登記、日常監管、執法和查處情況;發現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部門查處範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時,其他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視頻監控設備的品牌、銷售單位、建築安裝單位、維護單位,不得向經營者收取視頻監控設備運行維護費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為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主體和條例適用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視頻監控規定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者視頻監控設備運行不正常的,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保存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刪除、傳播、非法使用視頻監控資料或者非法泄露相關個人信息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無特種行業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物品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註銷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未辦理許可變更或註銷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備案、變更或者註銷備案信息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未備案,或者未變更、註銷備案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經營者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未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種行業、服務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令改正,對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法交易、承擔商品責任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對經營者處以壹千元至五千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刻制公章違反治安管理責任的,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為無準確刻制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公章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鎖業治安管理責任書》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對經營者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違反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壹款第四項、第二項規定,向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開鎖從業人員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培訓、教授開鎖技術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違反治安管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八款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從事色情活動或為色情活動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二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壹萬至二萬元罰款;
(二)為賭博、吸毒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至五萬元罰款;
(三)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壹萬至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註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壹)《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
(三)開業後自行經營六個月以上的;
(四)《特種行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壹個月不申請換發許可證的;
(五)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責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所稱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主體。
本條例所稱旅館業,是指按日或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招待所、招待所、旅店、度假村、別墅、療養院、俱樂部、接待站和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經營單位。淩晨2時至8時允許顧客住宿休息的浴池、足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日或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日出租屋、休息室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進行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事業單位的法定名稱印章,印有單位、事業單位法定名稱的業務專用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印章。專門辦理公務的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印章(含簽字印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本條例所稱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是指桑拿、洗浴、足療以及美容、美發、健身、養生等提供按摩服務的場所。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