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公布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及計發待遇基數的通知》(淄人社字〔2014〕144號),現將我市2014年度參保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望認真貫徹執行。
壹、生成職工繳費基數
1、單位職工以2013年度工資收入作為2014年度繳費基數,其中,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383元、上限為11913元;單位以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2014年度單位繳費基數。
2、已應用社會保險網上服務系統的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錄入上年度工資收入等數據(具體操作流程見附件1);未應用的單位,攜帶U盤到市社會保險服務大廳拷貝單位申報系統及數據,安裝後錄入數據。單位按在職人員、2-5月份減少人員的順序錄入年工資收入、工資發放月數,並打印《2014年參保單位職工繳費基數匯總表》(附件2,以下簡稱《匯總表》)、《2014年參保單位職工繳費基數壹覽表》(附件3)和《2014年參保單位減員職工繳費基數壹覽表》(附件4,附件3和附件4以下簡稱《壹覽表》)。
3、單位將《壹覽表》進行公示,公示期壹般為10天,公示期內,單位的勞資、紀檢、工會等部門對公示情況要給予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職工本人核查、確認,並在“職工簽字”欄內簽字(蓋章),2—5月份減少的人員確實無法簽字(蓋章)的,申報時提供其上年度12月份工資發放表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的勞資、紀檢和工會三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公示證明》(附件5)上簽名蓋章(無紀檢、工會等部門的單位在《公示證明》上填寫“無”)。
二、申報職工繳費基數
1、單位6月15日前,攜帶《匯總表》、《壹覽表》和《公示證明》到社會保險服務大廳申報變更繳費基數。其中,未應用社會保險網上服務系統的單位,還要攜帶有繳費基數的U盤。
2、單位申報職工繳費基數後,再辦理6月份職工增加、減少變動手續,繳納6月份的社會保險費,同時補繳1-5月份差額部分社會保險費。
3、單位要按規定的時間如實申報職工繳費基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漏報或遲報。如單位瞞報、漏報或遲報職工繳費基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其他
1、單位足額繳納6月份及1-5月份差額部分社會保險費後,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為1—6月份發放臨時待遇的退休人員計發正式退休待遇。
2、各區縣、高新區、文昌湖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區縣工作實際,對申報繳費基數工作作出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