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父親欠的債,子女也簽了欠條,子女是否也該還?

父親欠的債,子女也簽了欠條,子女是否也該還?

父親欠的債,子女也簽了債,如果子女作為債務人簽了,需要還錢;如果孩子是證人,孩子沒有償還的義務;子女是擔保人,債權人也有權向子女追償,要求其還款。

法律分析

在簽署借據等債權憑證時,要準確定性簽署人的身份,簽署前要有身份限定人,如借款人、擔保人、證人或見證人。在簽署借據等債權憑證時未表明借款人身份,且在簽署過程中未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未明確說明簽署後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且無法通過其他條件保證其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出借人請求法院讓其承擔債務時,法院可不予支持。首先要看孩子在付款借條上簽字的目的。如果他們只是見證了父親的欠款,就不需要償還父親生前的債務。父親去世,子女繼承父親遺產的,應當在父親去世前償還父親的債務,放棄遺產的人不需要償還債務。如果孩子是父親借款的保證人,債務到期後,孩子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子女是債務人,他們應該償還所欠的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未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貸款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