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為解決司法實踐中亟待回答的問題,掃清了網絡交易行為的障礙提供了立法保障。
2.為互聯網從單純的媒體時代過渡到全面應用時代奠定基礎
3.規範網上行為,保障用戶的各項權利
主要內容:1>適用範圍:我國《電子簽名法》使用範圍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而不適用電子簽名的具體情況有: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事關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形。
2>電子簽名的基本要求: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能動被發現。
立法原因:
1>網絡世界的糾紛需要現實世界法律的調整
2>純粹技術解決方案無法解決復雜的現實問題
起草背景: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聯合國貿法委為代表的國際組織就已著手研究和制定有關計算機上的數據認證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形成了以《示範法》和《電子簽名示範法》為代表的壹系列示範性文本供各國立法參考。